內容提要:唯識言一切所知境界唯識而有,皆不離心而獨存:進而將宇宙萬有統攝於心法之列,歸於心識所變。至於心識對其所變之色心諸法的了別作用則異說紛呈,小乘半教計心之所緣境相離識而獨存。大乘滿教計心之所緣境相皆不離識,並且有安,唯,陳,護四家於此,以不即不離之一、二、三、四分,說明諸識能緣所緣相上的業用,使其境識關係昭昭可見,本文以心用分限有四種差別的護法之說為最完備之代表,窺其一斑。
關鍵詞:唯識 見分 相分 自證分 徵自證分
作者寂肇法師,中國佛學院2007級研究生。
前 言
於諸佛聖教中多說一分,未見相分,至後900餘年的無著,世親開為二分,然此二分猶未盡理,於世親之後的十大論師中,安慧認為相見俱無,唯立自證一分;難陀認為相見俱有,唯立二分;陳那造《集量論》等立三分;護法依《厚嚴經》造《成假論》立四分。在此四分中安慧論師偏存佛意,故立自證分;難陀論師偏存無著義,故立相見二分存體存用其意各別;陳那略述世親意,唯立三分,而護法廣述世親義立四分。後世皆朋護法心用分限有四種差別最完備之說而廣加弘傳。
一、安難陳護之四分義
(一)、安慧一分義
安慧論師依據《華嚴》,《楞伽》諸經中三界唯一心之文而獨存佛意故立一分,然此尚非不立相見二分,此二分乃是於依他自體分上的遍計所執而有,只因凡夫無始有我法執,由此熏習力故,當後識體生時,似能緣所緣而現,然此能緣所緣是遍計所執,是依他自體分而有似遍計所執的相見二分,雖是有法如同無法,情有理無,唯有自證分是依他,從種子所生,理有情無。相見二分沒有實在體性,都是遍計而有。如《大乘入道次第》援引《入楞伽經》雲:“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1]《述記》釋雲:
外境無故,唯有一心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識。無漏種子但俱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舊頌云慮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2]
《了義燈》雲:
就依他中,唯立一分,……相見無體,能所取故,經云,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說為我,此說有為及以無為二種為有,更無馀法。佛能證知,離慮妄故,以自證分緣真如時,更無見相分:無能所取,故緣自證時為後得智,無二取故。亦無見相。由此相見即是慮妄,即遍計收。依他之中唯有自證分,即有二分皆是妄心。 [3]
由此引文得知遍計所執之物,為慮妄非實體的假法,故以此證明相見二分,依自證分,起遍計執,離自證分,無實相見。情有理無為假法,終立唯一心體之實。譬如見繩視為蛇,而繩是依他起之法是有為的。而蛇是於繩上的遍計所執是無的。安慧認為見相二分則為無始以來的妄執之熏習,相似妄現能緣所緣之錯覺,正如見繩相妄似見蛇之錯覺,由此來否認見分有實體之存,由此尚可明晰安慧之見地。否認見相之實在體,而成立唯識之旨要,立一分之義代表唯識真義,破除心境之對立。
(二)、 難陀二分義
以能緣所緣二法而立二分,若無相分牽心,心法無由得起,故心不孤起,托緣方生,有境有心唯識義成,故《成唯識論》雲:“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亦尒,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各見分。”[4]對此《述記》釋為:
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 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5]
但此二分,均屬依他而立。相見雖是依他,可不共有體,見分是依他而有體,相分乃依他而無體,故《成唯識論》援引《厚嚴經》雲:“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6]對此《述見》釋雲:
此之二句明自內心有,外境是無;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緣所緣相,是各自然而轉者,謖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固緣和合而起,不必須侍心外之境,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住故,方乃得轉。今異於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相起,此證有二分耶。 [7]
難陀由此主張心上起二分自然而轉,唯有能緣之見分與所 之相分作用而已。其餘一切法為假。均由心幻而生。由此推知無離心之境,亦無離境之心,這樣講非但不與“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不相矛盾,而且也不是於心上言所緣境即可,更不是於於之外言所緣即不可,須從兩種張力中理解所緣境之存在。
也就是說此正意不同安慧及小乘正量部等,無所緣相,得名為緣。不同薩婆多等計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因此《成唯識論》雲:“ 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故心心所必有二相。”[8]也就是說此文正破安慧及正量部等,分為兩點來講,第一,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則會有如緣青時,有緣青等心,亦應有緣青之色。於心,心所上無所緣相,就不能緣自心所緣之境,否則會犯一因多果之過失。 《演秘》雲:
初量破破正量,安慧不破馀部。今解不然,十九部義雖心心所緣境之時,有行境相,其行境相為能緣相,非是所緣。如何實量唯破正量,是故應說,實量通破二十部也。 [9]
或破除所緣色外之諸馀法,亦應為此緣色之心所緣。或者自緣色他人亦緣;或自境如馀境亦不緣,馀境如自境亦能緣之過。因此立相分,當心緣此自境之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現起,如鏡面上顯現,否則有此過,在此唯除正量等所有馀部和大乘共許真如無似境之相。第二,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當心無能緣之用時,亦如虛空一般。對此《演秘》雲:“破安慧師有辨意,今解通破正量部義,彼說心等緣境之時,更不別說於能緣心,有行相故。”[ 10]
大乘師及安慧等,明虛空等既是能緣,如是立二分俱無。清辨認為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慮偽,似如幻化;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而非唯識,便成境有,無與聖教相違。所以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師料有能緣之相,不然則有如前說過。 《演秘》雲:
由勝義諦非但沒有能緣之相,心體亦無,論文即說有心心所,但緣境時無能緣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諸師皆言。清辨有相而無見者,此不依宗。彼依世俗說唯識故,於世俗中雖有心境,隱劣顯勝,名唯識故。 ……若約世俗見相俱有,今旦唯汝。一切唯境,此豈不許破有見耶。 [11]
由此明知,以上第一明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兩者合其而破安慧之說,於彼同時亦可破順世外道,《法苑義林章》雲:“或順世外道及清辨等,成立境唯,為簡於彼言識之唯。”[12]
(三)、陳那的三分義
陳那造《集量論》等,於前二分加自證分。唯立三分。諸大乘師立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分是能緣識上的所緣之相。不同小乘把行相作為所緣。於彼三分,從三點闡述。
相見二分必有其依體,二分為其體的業用。
《成唯識論》雲:“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13]相見二分無所依體,相離而有,則心與心所別體而存之過。故《述記》釋雲:
此二若無,一種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14]
譬如牛頭與兩角不相離,若無牛頭兩角可相離,亦即以有所依自體分而相見不離,小乘認為心外有境,以境為所緣;大乘立心外無境,並以小乘之行相為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小乘立體見分,不立自證分,不許心自緣意。小乘以此難大乘,如刀不能自割,指不能自指,如何心能作自別立證?那麼《佛地論》答云:“不見燈等能照自耶。”[15]對此《了義燈》釋雲:
若不自照,應有暗障,應不現見。問:燈等非暗,何須自照耶?答:如瓶衣等體雖非暗,無燈等照邊,有暗障不得現見,照令暗除,衣等現見名為燈照,燈等亦爾,自體生時,邊暗障除,令得現見,……燈能照自,令得現見,證心能自緣,衣不能自照,由他照見。 ……心性是照,本極成,若例同衣不能照,彼有違自,世問等過。 [16]
歸納而言,原因有三:
1、為知見分之用,而立自證分。
見分雖知相分,而見分不能知見分,為別知見分之用,而安立自證分,又能緣與所緣對立不能成空唯識,尚需建立自證分來統一能所,因為見相乃是心上的兩種能所作用,不能分開,若強分開則會有心有境之過,因而二分乃是自證分上的兩種作用,將二者終歸於唯識上,雖有見相故不妨害唯識之理。
2、有自證,方能憶心心法,否者不能憶心心所法。
若未更歷,現在決不能得憶,必已曾緣方能得憶。 《述記》雲:
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故。我今難不今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理境故,今能憶之。量雲,我今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竺,馀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卻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三雲,集量論說,乃至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17]
也就是說,有自證分,心心所所緣之境,無論經過多久尚能記憶猶深,歷歷在目,否則這些作用都不能成立。因此說,眼識緣色之時,形成之識剎那生滅不息,必有自證分來保存,記憶他。
3、能量所量必有量果。
似境相為所量,即相分,能取相即能量為見分,量果即指自證分,如若見分證緣相,如基師講,能量無果,量境何益?
每一具心所法生起各各皆具三量,量果於理不足。故須立自證分來完成三項過程。 《成唯識論》雲:“若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策,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18]如以尺量布,見分即能量之尺,相分即被量之布,自證分即所量之果。以此類推,心等量境亦是如此。有自證分相見二分便可捨去心外別體之嫌終歸離心無境之上。對此《成唯識論》援引《集量論》雲:“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19]意謂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言為唯,功能各別說為三。
(四)、 護法的四分義
於陳那一百年之後有護法論師認為前三家之見地猶有不盡理之處,心分結構尚不健全,故一二三分之外再依《厚嚴經》造《成假論》立第四證自證分。 《密嚴經》雲:“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20]在四分之中分內外兩分,前二分為外,後二分為內,而這內外一切心分上都有能緣與所緣,見緣相以自證為所依證,自證分緣見分應以證自證分來證。後無證自證分則自證分之正確與否便無法證知。因見相與自證分同是心分,見分要自證分來是正知,則自證分更須證自證來證知,如此才能稱得圓滿。因見是心分,以自證為證。然自證亦心分,心分即同,又應有證,故《成唯識論》講:“此若無者,誰證第三。”[21]故而說應經證自證分為能證。
《瑜伽》約疏所緣緣本質而言統一所緣,如一眼識對第八所變本質之時與青色之體無二無別。 《唯識》約親疏所緣緣影像雲所緣相似,也就是心與心所所變青色雖不同,自此俱青色相似。關於《瑜伽》與《唯識》二論所立有寬狂狹之別,《唯識論》的影相雲所緣相似之時,乃以無分別智證真如,不但無相分,而且與所緣不相似,因此說狹。而今《瑜伽》約本質云同一所緣之時,不通無本質之識,因此也說《瑜伽》義狹,然《樞要》義:“當無分別智緣真如,所緣不相似,應言同一,而唯識論文不盡理,……此依有為無本質緣。”[22]
那麼對此有五種解釋:第一釋,《瑜伽》約本質云同一所緣,約影像雲所緣各別,今《唯識論》約本質雲相似,約影像雲各別,由於相似名同的緣故,雖然本質是一而唯識論云相似也並無矛盾。第二釋,《唯識》約影像雲所緣相似,約見分雲行相各別,今《瑜伽》約影像云同一所緣,約見分云不同一行相,第三釋《瑜伽》不說影相,《唯識》不說本質。
第四釋,《瑜伽》約本質云同一所緣,亦約影像云同一所緣,《唯識》約本質雲所緣相似,約影像亦云所緣相似,第五釋,《瑜伽》言無分別智緣真如時,真如體一同所緣《唯識》有為第六識緣無本質之龜毛空花等,心心所影像相似而言所緣相似。
在《了義燈》中對《瑜伽》所言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則有三釋:第一,心心所相分相似,以相似名同一;第二,心王心所所緣境相各同一,見分所緣境相各別;第三,與《述記》第二釋一樣。第三第四雖是內相緣,但以能緣已可名為行相,不僅僅以分別名為行相後二分也可名行相,《述記》雲:“第四名行相… …如前已辨。”[23]
二、以行相不同辨唯識。
(一)行相的異說
依根而生的心心所法,雖然所緣之相各各變別,但所緣仍有相似之處,當心王緣青相時,心所亦變青相而緣,至於行相則各別。如在《瑜伽》裡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24]了別領納各各不同,雖然所緣相似,如以青為境,心與心所所緣之相俱青,此兩者由於見分各異,取相各異。
那麼行相與見分則有不同,《成論》以見分為行相,相分名事,行相與見分為同。 《瑜伽》以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主張,行相與見分為異,他們雖各非一,各據義別而說不同,境據總故說之為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因此《成論》據實而言此說與《瑜伽》有別,《成論》約在疏所緣緣而講,《瑜伽》約親所緣緣而講,此心與心所在時依緣事中,依所緣為相似而言為違,非實為違。 《樞要》雲:“當無分別智緣真如之時,所緣雖然不相似而言同一,此唯識文不盡理也。”[25]那麼就《瑜伽》言同一即是無本質心,唯相似因言不可同一。應會兩文而為正理,偏取則皆非,
(二) 大小二乘行相之差異
小乘執有離識所緣境,認為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各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於小乘二十部中除正量之外馀十九部,皆認為有。心外實有青黃等色,當心起時能緣外境以外境為所緣,而且心起時,心上還可現所緣之影相,此相名為行相,能見能緣之見分是心心所之自體相,而正量部與馀部則有不同,認為心等起時親取心外實境,如鉗取物,不立似境之影像,故而別於十九部。
於十九部之中的大眾部與馀十八部稍有不同,立心得自緣,見分緣相分與此等同,自緣體時不須別起行相,乃以能所見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和事。由此來取境,執取心外之境為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而名行相,由此看大眾部有心自緣之意別異於十八部,而見分緣相則與馀部同。在心之自緣之上不別立行相,以能緣見分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及事來區分能緣心與所緣心的不同。在此道邑認為立心自緣義,馀十九部中尚可除去大眾部。今則依《演秘》不可除去大眾部。
對小乘諸部之相見二分之說,西明釋有二義:一,彼宗亦說相分名言,而義有異。二,將大乘名為會彼所說,謂大乘相見二分,如次而言行相及事,非謂彼宗亦說彼名。那麼大乘與小乘之區別,大乘以所緣相似行相各別,而小乘認為心與心所同所依緣;為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此文則彰顯出四種意涵。一、同所依根,當眼識見分緣青色之時,心王與心所依一眼根,緣一外青色之時為同所緣緣,行相雖各異而相相似,心王與心所雖體是一,而相狀體性各別言體事數等。二同所緣緣,三行相相似,四體事等似
大乘乃以達無離識所緣境,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各事。在此講小乘依本質而言,所緣相分名行相。今大乘則以見分為行相。相分為所緣,此主要原因是小乘迷執心外有實境,而以外境為所緣,而不以相分為所緣,只是能緣上之似所緣相。大乘了達無有心外實境,以相分為所緣,以見分為行相。
三、以能所不同辨唯識
(一)能量與所量
以心等量境為能量。被心量之境為所量,審察其所量能量為量果。譬如以尺量布之時,佈為所量,尺為能量,所得之果為量果。本來吾人以尺量布本欲知其多少為因。而後量畢知其多少為果。也可以說當能緣之心緣境知境之青黃赤白為因,四分量畢知境之青黃是因,已知青黃了成滿前因則是為果。於四分中,有四重義,一、當見分緣相分之時,以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為量果。二、當自證分緣見分之時,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證自證量果。三、當證自證分緣自證分時,以自證分為所量,證自證分為能量。仍以所量自證分為量果。四、當自證分緣證自證分時,證自證分為所量,自證分能量,仍以所量、證自證分為量果。綜合而言,第一唯所量,後三通二。那麼在此不以能量為量果而是所量即果,如若以能量為量果則不可立第四分,若不立第四分以自證分為量果,則會出現見分緣相分之時以能緣見分為量果,不可立第三,否則會出現體用闕故。
所量法之所以能為量果,也因在無色界本識的見分緣種子之時,以自體分為所緣為果。由此不妨礙第三第四互以相緣而為果。自體分有生果與能緣功能,無色界第八見分亦可緣
在此種子亦附於自體分之中,即以自體分為相分緣,種子不離識體,由此而言,當緣種子時,即為緣自體分。
當自證分緣見分時立證自證分為量果,當證自證分緣見分時若不以所顯第三為量果則會出現必須立第五分等無窮過,那麼在此還應防範一個問題是,如果若依此類推,第四緣第三又以第三所量為果,當第三緣第二時亦亦以第二所量為第三果了。在此也就不應以見分為量果,後二之所以能為量果是因他們為體內之法,一向現量,至此不能再把理量自證分能通比非之見分的果反過來說成比量見可為理量自證分之果,值得注意的是,比非之見分不能少量果,而現量見依然不能為量果,而量果必須取緣內與現量,如同五八識之見分一向現量,但都為緣外之用而不能為量果。 《述記》雲:“內外定故,見分緣外用也,不得複為緣內果。”如若以現量內緣為量果,當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內緣真如不法爾常存,在凡不增,在聖不減,不為緣變,真如為體內法,而為現量。
(二)以能緣四分分別內外門
在四分之中,相分與見分為外,自證分與證自證分為內,之所以言相分為外,乃固相分是外本質之影像,非謂心法之親所緣緣,《述記》卷十雲:“以非心所變,說之為外,疏所緣緣亦是外也。也就是依他自證變現依他相見分,而此相見分似偏計所執心外能取與所取。
見分本為自證之體用,為內法,當見分緣外相分,亦似諞計所執能取,但見分由似緣外,故而言外,並非體是外,唯所緣外而說是外;也可以說初一唯外,後三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見分有正用與兼用,即使在果位上,雖緣內,但內外業用已定,向內緣自證分只是兼用,唯獨馳騁於外才是正用,於此則會出現已轉依位見分便不可還緣自證。要想緣自證,則必須將自證分為親所緣緣,這時無名別智緣真如時,真如為內,見分用外而不得緣。
後二分之所以名內則因體是內,而且又緣內之故,而得名,也可說後二分是內心法,亦緣心法而為內,我們已知,證自證分緣自證為內,而自證分緣見分時,不同於見分緣相分時,由於相分體外,見分有外之用而謂外,今相分與自證分卻非體是外,綜上所述可知,在有漏位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在無漏位,相分為外,後三分是內,換句話說,果位上三分雖緣內外,而有漏位前二是外,後二是內。
(三)以四分分別三量
三量即是現量、比量、非量。所謂現量即是無分別。也就是無迷亂之智,於色等義離所有分別。比量謂籍眾相而觀義,於所比義正智生,見煙比知其下有火生。非量於自共相境堅著,非黃執黃。於四分之中、相分以非能性,皆是所緣為三量所不攝,見分緣外而通三量,後二分親證自體而為現量。 《成唯識論》雲:“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第四皆現量攝。”[26]雖然說見分可通三量,而八識之見分則不然,五八見分一向理量,第七見分一向非量,唯第六意識見分可通三量,於一見分一時通三量之行相則互相違,事確立一見分心不能一時通三量而是異時三量。 《瑜伽師地論》雲:“又非一法有別異相二種作用。”[27]不可言見分一時之中有現量與非量,而可說一時之中有現量與比量,原因為見分與自體分是一體所趣事異而已,見分趣外用,自證趣體用,當趣用異有相違作用。那麼僅講趣外之用,使不相違。雖然講後釋為非,那麼西明仍認為有不隨心的性境,講獨影唯從見,也就是在說第六識與五俱緣五塵境之時,緣五塵是現量,緣兔角為非量,現量之心可通緣假實,如定心緣十八界,定心為現量,當緣根塵之時為因緣變,為實境。緣七心界乃為分別變,為假境。而比量心與非執之非量心俱起,與執心之非量心不得俱起,比量心非執。其主要原因如緣瓶衣等非量心非執,瓶為假法,其本體四塵,而緣瓶之心,不得塵之自相,而為非量,而緣瓶之心,也是非量所攝,非量不唯堅持,之所以講非執之非量心與比量俱起乃因當從瓶口出氣即緣有瓶之心為非量,當見氣知有湯為非量。
若言後二分為內,皆為理量所攝,則有三難。一,當信等十一善心所與四分俱為善,與貪等煩惱心所俱四分俱不善。而見分可通三量、後二分唯通理量,得知信等心所之見分通染非染,後二分可一向非染。而非四分俱善與不善。二,就受心所而言,當四分與苦受相應之時四分俱苦,與樂受相應之時四分俱樂,若言見分通三量,後二分唯現量。以此推知,苦受與見分相應之時可通苦樂舍,與後二分相應唯是苦受,非四分俱苦,俱樂。三,若心所無明為不解,勝解善慧是解,不解心所之四分,四分俱不解;當解心所四分,四分俱解,若見分通三量,後二分通現量,那麼勝解等見分可通解與非解,後二分則一向通假了。前之三難實則不然,見分與自證分不可一向皆同,見分可緣三界九地,後二分不能他界緣,唯在自界。所以說,染與非染,解與非解是體性,不可以說見異與於自證。量與非量是用,不可以見同於自證分。
(四)以四分分別能緣與所緣
於四分中,當見分緣相分之時,相分為所緣,見分為能緣。自證分緣見分時,見分為所緣,自證分則為能緣。反過來自證分緣證自證分時,又以證自證分為所緣,自證分為能緣。因此所以說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而第六之見分緣心法時,其影相是非能緣,而是所緣,相分心則不能緣慮。此外並不能依此類推自證分不能緣慮所緣見分,其原因為自證分緣見分是不一體之上的義用。雖所緣心能緣慮,而今見分心緣他人之心和前後之心,只有別體法才可作相分緣。其相分心非緣慮,不可以此例。
於四分中,第二分唯緣相分,第三分通緣第二第四,第四分唯緣第三分。不能緣第二分。原因有二:一,第四不能超越緣,否則有涉見分緣過;二,又因已有自證分來緣見分了,若證自證分再緣見分則會出現有重緣過。究其根本來看其說 完全是站在有漏位而言。立能緣分限,當見分緣相分之時為相分所縛,自證分緣見分時為見分所縛,在這裡講相待即是就粗相言,實則依微細說唯見縛而已。雖然自證分和見分已為見縛與相縛了,但仍可見現量,如前五識之見分雖有相縛仍可現見現量。
在四之中非即非離唯識義成。首先講相分是所取,見分為能取,自證分可以證知見分,證自證分可以證知自證分。由此得知功能各別為不即,其體為一而非離。兩者四分所緣異故而言非即,無別種生故名非離。就此《演秘》有二釋:一,就相見二分種子,有同種別種之異,今依同種生而非離;二,三類境中性境唯是種生,獨影從同種生,在此依獨影境講同種生而非離。此後說於理不盡,在三類境中此處只提到了獨影境,示提及性境。
(五)以四分更互相望辨四緣
首先以相分相望見分有因緣,所緣緣,增上緣。因見分須從第八識相分之中的種子而生現行而有因緣,相分又為見分所緣故有所緣緣,與力不障更有增上緣。而有處講相望見無因緣義,此唯以現行相分望現行見分而言,非約種子而論。
再者咦見分望證自證分唯有增上緣,以相分望自證分有增上緣和因緣。之所以講因緣乃由相分所熏種和自證分所熏種,加上本有種,此三種合生自證分,故言有因緣。證自證分望於相分唯有增上緣。見分望自證分有增上緣和所緣緣,《成唯識論》雲:“謂若有法是帶已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也就是講能緣之心有帶似所緣之相而現說為帶相,今能緣之自證不帶見分之相,不應稱有所緣緣之義,對此三藏法師提出了著名的“變帶”與“挾帶”以解決此難,當有漏心帶相狀為變帶,當自證分緣分和正智緣如之時皆為挾帶,挾帶有親逼附義,能緣與所緣親以逼附,所以見對自證分而言有所緣緣義。
當自證分望見分有增上緣,自證分望證自證分有增上緣和所緣緣。 《瑜伽論》雲:“非即此剎那自性與此剎那自性為因,又非後生為前生因,又非同類為異類因,”[28]綜上所述,四分之中以體望體無增上緣,當以體望用或以用望體皆有增上緣。
(四)以四分分別能緣與所緣
於四分中,當見分緣相分之時,相分為所緣,見分為能緣。自證分緣見分時,見分為所緣,自證分則為能緣。反過來自證分緣證自證分時,又以證自證分為所緣,自證分為能緣。因此所以說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而第六之見分緣心法時,其影相是非能緣,而是所緣,相分心則不能緣慮。此外並不能依此類推自證分不能緣慮所緣見分,其原因為自證分緣見分是不一體之上的義用。雖所緣心能緣慮,而今見分心緣他人之心和前後之心,只有別體法才可作相分緣。其相分心非緣慮,不可以此例。
於四分中,第二分唯緣相分,第三分通緣第二第四,第四分唯緣第三分。不能緣第二分。原因有二:一,第四不能超越緣,否則有涉見分緣過;二,又因已有自證分來緣見分了,若證自證分再緣見分則會出現有重緣過。究其根本來看其說 完全是站在有漏位而言。立能緣分限,當見分緣相分之時為相分所縛,自證分緣見分時為見分所縛,在這裡講相待即是就粗相言,實則依微細說唯見縛而已。雖然自證分和見分已為見縛與相縛了,但仍可見現量,如前五識之見分雖有相縛仍可現見現量。
在四之中非即非離唯識義成。首先講相分是所取,見分為能取,自證分可以證知見分,證自證分可以證知自證分。由此得知功能各別為不即,其體為一而非離。兩者四分所緣異故而言非即,無別種生故名非離。就此《演秘》有二釋:一,就相見二分種子,有同種別種之異,今依同種生而非離;二,三類境中性境唯是種生,獨影從同種生,在此依獨影境講同種生而非離。此後說於理不盡,在三類境中此處只提到了獨影境,示提及性境。
(五)以四分更互相望辨四緣
首先以相分相望見分有因緣,所緣緣,增上緣。因見分須從第八識相分之中的種子而生現行而有因緣,相分又為見分所緣故有所緣緣,與力不障更有增上緣。而有處講相望見無因緣義,此唯以現行相分望現行見分而言,非約種子而論。
再者咦見分望證自證分唯有增上緣,以相分望自證分有增上緣和因緣。之所以講因緣乃由相分所熏種和自證分所熏種,加上本有種,此三種合生自證分,故言有因緣。證自證分望於相分唯有增上緣。見分望自證分有增上緣和所緣緣,《成唯識論》雲:“謂若有法是帶已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也就是講能緣之心有帶似所緣之相而現說為帶相,今能緣之自證不帶見分之相,不應稱有所緣緣之義,對此三藏法師提出了著名的“變帶”與“挾帶”以解決此難,當有漏心帶相狀為變帶,當自證分緣分和正智緣如之時皆為挾帶,挾帶有親逼附義,能緣與所緣親以逼附,所以見對自證分而言有所緣緣義。
當自證分望見分有增上緣,自證分望證自證分有增上緣和所緣緣。 《瑜伽論》雲:“非即此剎那自性與此剎那自性為因,又非後生為前生因,又非同類為異類因,”[28]綜上所述,四分之中以體望體無增上緣,當以體望用或以用望體皆有增上緣。
四、依四分體用開合不同辨唯識
(一)以四分辨同種別種
四分究為從同種生擬或是別種生,先賢明之說各不相同。而後三分為同種生諸師則無疑可諍,至於相見二分是否同別,在《了義燈》中有三師義:初,言相見同種生。為親光菩薩義;二,相見從別種生;三,相見二分或從同種生或從別種生。
若相見二分同種生成立唯識,心外無境。若相見二分從別種生為識外有境,在講同種生時,此處講有兩種,即三法同種生,和兩法同種生。講三法同種生也即是在講當眼識緣色之時所熏之種有三功能:一可熏成本質種;二可熏成影像種;三可熏成見分種。也就是在後來眼識緣色之時三法則從同種生,實則不然。有兩種過失,一第八相例失,如前眼識緣色之時相見同種生,那麼以此類推,當本識也就是第八識緣色亦應相見同種生。實則不然,本識之相見分種不同於眼識,自能親緣色而熏相見分種,第八識之相見分種自不能熏,需要靠前七轉識來熏見相分種。原因在於第八識不能親依色便不能熏。而第八之見分種,不但由第七見分種生,而且第六見分所生,若如此則有一法從二種生之過。二,也就是第六識一念之中緣十八界之時質,影,見同種生則會出現諸法雜亂,然十八界種子別,不應同種生。若兩法同種生,不生本質,本質唯舊,亦有兩種過失。一,與聖教相違。因前七轉識之諸法種子攝藏於現行第八識之中,由此言現行第八是因,前七轉識是果。反之現行七轉識又為因可熏成第八種子,也就是果。二者互為因果,一切時中有其因緣義。 《阿毘達磨》雲:“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29]而此處講,前七轉識不能熏成第八本質種,本質種為舊有,實則與聖教教相違。第二還會出現界雜亂之失。如在欲界之人起上界天眼,當第八緣天眼耳根時,能緣見分唯欲界系。所緣的天眼耳根唯上界系。許相見同種則全出現上界天眼與下界見識同一種生,實然會出現界雜亂之失。
第二師言:相見為別種,也就是色心二法其體各別,不可同種生。依此則有三過:一,假法種生失。第六識所緣之極微完全是由假想慧所析所立,非實有體,無生無滅。若言相見二分別種生,而此極微相分應別熏成種,於後時可生實極微現行。 《顯揚論》雲:“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粗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30]二,違教失。若許極微有體。則違《瑜伽》:“非由有體,若別種生即成有體。”[31]三,假法能熏失。由假想慧安立之極微為假法,不可熏成種。若當相見別種起必有假法能熏之失。
前二師之說皆有誤,今且看第三師,同別種說,當第六識緣龜毛,空華等獨影境時為相見同種生。因龜毛之法無有實體,全由第六識之強分別力所生,不熏成種,全由見力帶。若緣五塵之見分為相見別種生,因五塵相分有實體別熏成種,非與見分同種,以此來避免同別之說的過失。那麼有一種情況即可說從本質種生,亦可說從見分種生,當第七識見分緣第八識見分時,此之相分即可說從本質第八所生,也可說從能緣第七之處生。如若言五塵等相分為別種生則屬性境,龜毛空華為等相分為同種生則屬獨影境,而此處互通情本為帶質境。
綜上所知,三說之中前二不正,第三為正。對此《述論》之中雖言,相見別種於理為勝,也就是五塵實境以相見別種為正,此說正與《義燈》第三師之說相同。最後就其質影是同種還是別種生,《義燈》以別種為正。若言同種則有三過:一,一種生慮非慮失;二,二身根俱失;三,一種生假實失。
(二)依四分辨開合不同辨唯識
《成唯識論》雲:“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32]以此為開。若合者即立三分、二分、一分。故《成唯識論》雲:“或攝為三,或攝為二,或攝為一。”[33]
所立三分乃將第四分攝入自證分。因第三第四俱為量果。由果體一故之原因而將第四攝入第三,秉承三分義的陳那論師亦將第四攝入第三而言三分,所立二分乃是因後三分俱是能緣,故皆統歸於能緣見分之中云事,以所緣名相分。準確的講,見者是能緣義,而能緣通心王心所,非僅局限於見者之慧心所而名能緣為見,今此二分不同於難陀之不明二分的說法。所立一分唯獨自證分。因體無別為對外境故立可唯心。四分安立唯識之義用。據自體分而言唯是一體。此一分說乃為遮心外實境之執而說唯心,並非無有相見,不同於安慧獨 立自證分不立見分。此處唯立一自證分則相見屬同一種所生,當攝相歸本之時說一心。今有護法論師為遮心外之法,於四分之中,唯據自體分說一體,理實相見各別有種,由此不與第三師說有相違之嫌了。
(三)依諸師立分不同辨唯識
於諸師之中,安慧唯立一分,難陀唯立二分,陳那唯立三分,護法唯立四分。
安慧論師主張相見二分為遍計所執,自證分為依他起,故立一自證分而名唯識。並非不立相見二分,雖然說此二分為遍計所執,但其仍為識所變。也就是無始以來,執我執法而熏成種,當識自體分生時皆有似我似法的相見二分而生。
難陀論師立相見二分,又以相分從見分而名唯識,因相分為假見分才為實,以假從實。 《成唯識論》雲:“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不爾唯識理應不成。”[34]見分識性乃為實相分之識所變。
陳那論師立三分,於依他起中三分俱實。 《成唯識論》雲:“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他起,慮實如識。”[35]雖然講境識俱有仍不言唯境,只因《成唯識論》又云:
識唯內有,境亦通外,恐濫外故但言可唯識,又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業,生死沉淪,不解觀心,勤求出離,哀愍彼故,說唯識言。 [36]
護法立四分唯識。緣有為法時見實相慮,無分別智緣真如之時,境實智慮,相見俱實從緣生,而境不離心故名唯心而不名唯境,而實以心境俱不相離而言唯識,只因識本境末,約本而名唯識。
(四)以後三分能緣之用辨一用多用。
見分緣相分之時依相分之多而見分有多用,如上眼等六識體雖是一,但因有青黃等六塵而有不同的之用,此不同之用皆因相分出現而有。 《成唯識論》雲:“我法二執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說應然。”[37]
第三自證分緣第二第四,不能用僅從一用兩用總徵第二第四。因若以一用證第二第四,為何前說隨相分用見分亦多。如若以二用證第二第四,自證分亦應隨多,便會出現無窮過。究其原因,知二之用為第三分,那麼以此類推知第四之用可為第五分。如是則重重無盡。由此得知,一用之說為勝。
見分緣相分之時,若以一用知有名相,如比量心緣苦等相之時,心唯作苦相。彼苦通有心一切故為增益相,由自成多相而言一用知多相,若以多用知多相,如現量心緣苦等相,有內證諸法各別之理。若以多用知多相,那麼自證現量心緣第二第四之時,第二第四俱自證分之一用,由用相似尚不起二用,又由能所雖近,但由異用之不同隨相之不同。故而用不相似。而見分有體有用,然見分緣相分之時亦還照自體,能所相近,自證反照能所,故而僅用一用來證體用。
(五)以相緣不相緣意辨四分
四分相緣分為有染位相緣和淨位相緣。染位相緣則指眼識一聚之中有心與心所四分,互得相緣。也就是心王不障心所緣青色,心所亦不障心王緣青色,同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緣故。如心王心所以一青色為所緣,不以觸為受所緣,或受為觸所緣。譬如《顯幽鈔》講,如六人同一時觀月,各各自只能見到自己所能見到的月亮,而見不到別人所見到的月亮。若第八心王不能心所相即無本質,必須言同一所緣。同一所緣有二意:一,所仗質同名同一。如五識等俱心所法,心同本識所變質生。二,相似名同一。第八俱心心所法和第六識緣過未等,雖然無有本質,但不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須心王緣心所之境而生名同一。
有一師認為同聚異體不相緣,如從見分與見分來說,心王見分不緣心所見分,依相分說則有相緣義。如心王見分可緣心所見分,那麼此處心王之見分緣心所相分之時,乃是以心所相分為本質,為疏所緣緣,以自影相為親所緣緣。而心所之見分不緣心王之相分,唯各各緣自所變之境。在心所與心王所變之種俱可生現行之時,唯有心王所變種可生現行,心所所變之種尚不能生起現行,否則一心王所生一現行時,與此相應五數心所可生五現行,便有六體之過。綜上所述二師之中,初師以第六識緣過未虛空,第八五數無本質。第二師以一切皆有本質,第六識緣空華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心所變相假為本質。
上面我們從染位相緣而說,今從淨位講同聚之心王心所互相緣。因淨位之心與心所遍知之緣故。致於四分相緣則有二說:一,後三分通緣四分。也就是後三之見分非但可緣相分,並仍能緣見分,自證分和證自證分。在此之中見分緣自與緣自證功用有異,自證唯內緣,更不別變,而見分自緣亦須別變,歸屬於相分所攝。二,若三分除自緣外皆緣馀三。如見分不緣見分而反能緣相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然對此基師有二說,測師有四說,基師則以三通緣四為正義。
在後三分之中,當自證分緣見分與證自證分在因位亦能親得。見分緣自證分與證自證分,為佛果位新所得,必作影像而緣。
在後三分之中,當緣相分皆變其影相,而除去相分之馀三分互以相緣皆不變影。西明認為見緣相亦變,而馀三緣相則不變,此約一體四分辨相緣見緣自相乃是親緣,不能名變。更不能以帶相而起名變。在四分之中,當見分緣自證分,證自證分或證自證分緣見分之時,所變之影相於四分之中,因見分自緣亦更別變屬相分所攝,雖然為相分所攝但仍名自緣,如同以心為緣還見自心。
關鍵詞:唯識 見分 相分 自證分 徵自證分
作者寂肇法師,中國佛學院2007級研究生。
前 言
於諸佛聖教中多說一分,未見相分,至後900餘年的無著,世親開為二分,然此二分猶未盡理,於世親之後的十大論師中,安慧認為相見俱無,唯立自證一分;難陀認為相見俱有,唯立二分;陳那造《集量論》等立三分;護法依《厚嚴經》造《成假論》立四分。在此四分中安慧論師偏存佛意,故立自證分;難陀論師偏存無著義,故立相見二分存體存用其意各別;陳那略述世親意,唯立三分,而護法廣述世親義立四分。後世皆朋護法心用分限有四種差別最完備之說而廣加弘傳。
一、安難陳護之四分義
(一)、安慧一分義
安慧論師依據《華嚴》,《楞伽》諸經中三界唯一心之文而獨存佛意故立一分,然此尚非不立相見二分,此二分乃是於依他自體分上的遍計所執而有,只因凡夫無始有我法執,由此熏習力故,當後識體生時,似能緣所緣而現,然此能緣所緣是遍計所執,是依他自體分而有似遍計所執的相見二分,雖是有法如同無法,情有理無,唯有自證分是依他,從種子所生,理有情無。相見二分沒有實在體性,都是遍計而有。如《大乘入道次第》援引《入楞伽經》雲:“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1]《述記》釋雲:
外境無故,唯有一心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識。無漏種子但俱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舊頌云慮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2]
《了義燈》雲:
就依他中,唯立一分,……相見無體,能所取故,經云,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說為我,此說有為及以無為二種為有,更無馀法。佛能證知,離慮妄故,以自證分緣真如時,更無見相分:無能所取,故緣自證時為後得智,無二取故。亦無見相。由此相見即是慮妄,即遍計收。依他之中唯有自證分,即有二分皆是妄心。 [3]
由此引文得知遍計所執之物,為慮妄非實體的假法,故以此證明相見二分,依自證分,起遍計執,離自證分,無實相見。情有理無為假法,終立唯一心體之實。譬如見繩視為蛇,而繩是依他起之法是有為的。而蛇是於繩上的遍計所執是無的。安慧認為見相二分則為無始以來的妄執之熏習,相似妄現能緣所緣之錯覺,正如見繩相妄似見蛇之錯覺,由此來否認見分有實體之存,由此尚可明晰安慧之見地。否認見相之實在體,而成立唯識之旨要,立一分之義代表唯識真義,破除心境之對立。
(二)、 難陀二分義
以能緣所緣二法而立二分,若無相分牽心,心法無由得起,故心不孤起,托緣方生,有境有心唯識義成,故《成唯識論》雲:“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亦尒,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各見分。”[4]對此《述記》釋為:
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 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5]
但此二分,均屬依他而立。相見雖是依他,可不共有體,見分是依他而有體,相分乃依他而無體,故《成唯識論》援引《厚嚴經》雲:“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6]對此《述見》釋雲:
此之二句明自內心有,外境是無;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緣所緣相,是各自然而轉者,謖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固緣和合而起,不必須侍心外之境,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住故,方乃得轉。今異於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相起,此證有二分耶。 [7]
難陀由此主張心上起二分自然而轉,唯有能緣之見分與所 之相分作用而已。其餘一切法為假。均由心幻而生。由此推知無離心之境,亦無離境之心,這樣講非但不與“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不相矛盾,而且也不是於心上言所緣境即可,更不是於於之外言所緣即不可,須從兩種張力中理解所緣境之存在。
也就是說此正意不同安慧及小乘正量部等,無所緣相,得名為緣。不同薩婆多等計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因此《成唯識論》雲:“ 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故心心所必有二相。”[8]也就是說此文正破安慧及正量部等,分為兩點來講,第一,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則會有如緣青時,有緣青等心,亦應有緣青之色。於心,心所上無所緣相,就不能緣自心所緣之境,否則會犯一因多果之過失。 《演秘》雲:
初量破破正量,安慧不破馀部。今解不然,十九部義雖心心所緣境之時,有行境相,其行境相為能緣相,非是所緣。如何實量唯破正量,是故應說,實量通破二十部也。 [9]
或破除所緣色外之諸馀法,亦應為此緣色之心所緣。或者自緣色他人亦緣;或自境如馀境亦不緣,馀境如自境亦能緣之過。因此立相分,當心緣此自境之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現起,如鏡面上顯現,否則有此過,在此唯除正量等所有馀部和大乘共許真如無似境之相。第二,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當心無能緣之用時,亦如虛空一般。對此《演秘》雲:“破安慧師有辨意,今解通破正量部義,彼說心等緣境之時,更不別說於能緣心,有行相故。”[ 10]
大乘師及安慧等,明虛空等既是能緣,如是立二分俱無。清辨認為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慮偽,似如幻化;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而非唯識,便成境有,無與聖教相違。所以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師料有能緣之相,不然則有如前說過。 《演秘》雲:
由勝義諦非但沒有能緣之相,心體亦無,論文即說有心心所,但緣境時無能緣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諸師皆言。清辨有相而無見者,此不依宗。彼依世俗說唯識故,於世俗中雖有心境,隱劣顯勝,名唯識故。 ……若約世俗見相俱有,今旦唯汝。一切唯境,此豈不許破有見耶。 [11]
由此明知,以上第一明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兩者合其而破安慧之說,於彼同時亦可破順世外道,《法苑義林章》雲:“或順世外道及清辨等,成立境唯,為簡於彼言識之唯。”[12]
(三)、陳那的三分義
陳那造《集量論》等,於前二分加自證分。唯立三分。諸大乘師立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分是能緣識上的所緣之相。不同小乘把行相作為所緣。於彼三分,從三點闡述。
相見二分必有其依體,二分為其體的業用。
《成唯識論》雲:“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13]相見二分無所依體,相離而有,則心與心所別體而存之過。故《述記》釋雲:
此二若無,一種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14]
譬如牛頭與兩角不相離,若無牛頭兩角可相離,亦即以有所依自體分而相見不離,小乘認為心外有境,以境為所緣;大乘立心外無境,並以小乘之行相為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小乘立體見分,不立自證分,不許心自緣意。小乘以此難大乘,如刀不能自割,指不能自指,如何心能作自別立證?那麼《佛地論》答云:“不見燈等能照自耶。”[15]對此《了義燈》釋雲:
若不自照,應有暗障,應不現見。問:燈等非暗,何須自照耶?答:如瓶衣等體雖非暗,無燈等照邊,有暗障不得現見,照令暗除,衣等現見名為燈照,燈等亦爾,自體生時,邊暗障除,令得現見,……燈能照自,令得現見,證心能自緣,衣不能自照,由他照見。 ……心性是照,本極成,若例同衣不能照,彼有違自,世問等過。 [16]
歸納而言,原因有三:
1、為知見分之用,而立自證分。
見分雖知相分,而見分不能知見分,為別知見分之用,而安立自證分,又能緣與所緣對立不能成空唯識,尚需建立自證分來統一能所,因為見相乃是心上的兩種能所作用,不能分開,若強分開則會有心有境之過,因而二分乃是自證分上的兩種作用,將二者終歸於唯識上,雖有見相故不妨害唯識之理。
2、有自證,方能憶心心法,否者不能憶心心所法。
若未更歷,現在決不能得憶,必已曾緣方能得憶。 《述記》雲:
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故。我今難不今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理境故,今能憶之。量雲,我今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竺,馀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卻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三雲,集量論說,乃至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17]
也就是說,有自證分,心心所所緣之境,無論經過多久尚能記憶猶深,歷歷在目,否則這些作用都不能成立。因此說,眼識緣色之時,形成之識剎那生滅不息,必有自證分來保存,記憶他。
3、能量所量必有量果。
似境相為所量,即相分,能取相即能量為見分,量果即指自證分,如若見分證緣相,如基師講,能量無果,量境何益?
每一具心所法生起各各皆具三量,量果於理不足。故須立自證分來完成三項過程。 《成唯識論》雲:“若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策,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18]如以尺量布,見分即能量之尺,相分即被量之布,自證分即所量之果。以此類推,心等量境亦是如此。有自證分相見二分便可捨去心外別體之嫌終歸離心無境之上。對此《成唯識論》援引《集量論》雲:“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19]意謂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言為唯,功能各別說為三。
(四)、 護法的四分義
於陳那一百年之後有護法論師認為前三家之見地猶有不盡理之處,心分結構尚不健全,故一二三分之外再依《厚嚴經》造《成假論》立第四證自證分。 《密嚴經》雲:“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20]在四分之中分內外兩分,前二分為外,後二分為內,而這內外一切心分上都有能緣與所緣,見緣相以自證為所依證,自證分緣見分應以證自證分來證。後無證自證分則自證分之正確與否便無法證知。因見相與自證分同是心分,見分要自證分來是正知,則自證分更須證自證來證知,如此才能稱得圓滿。因見是心分,以自證為證。然自證亦心分,心分即同,又應有證,故《成唯識論》講:“此若無者,誰證第三。”[21]故而說應經證自證分為能證。
《瑜伽》約疏所緣緣本質而言統一所緣,如一眼識對第八所變本質之時與青色之體無二無別。 《唯識》約親疏所緣緣影像雲所緣相似,也就是心與心所所變青色雖不同,自此俱青色相似。關於《瑜伽》與《唯識》二論所立有寬狂狹之別,《唯識論》的影相雲所緣相似之時,乃以無分別智證真如,不但無相分,而且與所緣不相似,因此說狹。而今《瑜伽》約本質云同一所緣之時,不通無本質之識,因此也說《瑜伽》義狹,然《樞要》義:“當無分別智緣真如,所緣不相似,應言同一,而唯識論文不盡理,……此依有為無本質緣。”[22]
那麼對此有五種解釋:第一釋,《瑜伽》約本質云同一所緣,約影像雲所緣各別,今《唯識論》約本質雲相似,約影像雲各別,由於相似名同的緣故,雖然本質是一而唯識論云相似也並無矛盾。第二釋,《唯識》約影像雲所緣相似,約見分雲行相各別,今《瑜伽》約影像云同一所緣,約見分云不同一行相,第三釋《瑜伽》不說影相,《唯識》不說本質。
第四釋,《瑜伽》約本質云同一所緣,亦約影像云同一所緣,《唯識》約本質雲所緣相似,約影像亦云所緣相似,第五釋,《瑜伽》言無分別智緣真如時,真如體一同所緣《唯識》有為第六識緣無本質之龜毛空花等,心心所影像相似而言所緣相似。
在《了義燈》中對《瑜伽》所言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則有三釋:第一,心心所相分相似,以相似名同一;第二,心王心所所緣境相各同一,見分所緣境相各別;第三,與《述記》第二釋一樣。第三第四雖是內相緣,但以能緣已可名為行相,不僅僅以分別名為行相後二分也可名行相,《述記》雲:“第四名行相… …如前已辨。”[23]
二、以行相不同辨唯識。
(一)行相的異說
依根而生的心心所法,雖然所緣之相各各變別,但所緣仍有相似之處,當心王緣青相時,心所亦變青相而緣,至於行相則各別。如在《瑜伽》裡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24]了別領納各各不同,雖然所緣相似,如以青為境,心與心所所緣之相俱青,此兩者由於見分各異,取相各異。
那麼行相與見分則有不同,《成論》以見分為行相,相分名事,行相與見分為同。 《瑜伽》以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主張,行相與見分為異,他們雖各非一,各據義別而說不同,境據總故說之為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因此《成論》據實而言此說與《瑜伽》有別,《成論》約在疏所緣緣而講,《瑜伽》約親所緣緣而講,此心與心所在時依緣事中,依所緣為相似而言為違,非實為違。 《樞要》雲:“當無分別智緣真如之時,所緣雖然不相似而言同一,此唯識文不盡理也。”[25]那麼就《瑜伽》言同一即是無本質心,唯相似因言不可同一。應會兩文而為正理,偏取則皆非,
(二) 大小二乘行相之差異
小乘執有離識所緣境,認為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各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於小乘二十部中除正量之外馀十九部,皆認為有。心外實有青黃等色,當心起時能緣外境以外境為所緣,而且心起時,心上還可現所緣之影相,此相名為行相,能見能緣之見分是心心所之自體相,而正量部與馀部則有不同,認為心等起時親取心外實境,如鉗取物,不立似境之影像,故而別於十九部。
於十九部之中的大眾部與馀十八部稍有不同,立心得自緣,見分緣相分與此等同,自緣體時不須別起行相,乃以能所見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和事。由此來取境,執取心外之境為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而名行相,由此看大眾部有心自緣之意別異於十八部,而見分緣相則與馀部同。在心之自緣之上不別立行相,以能緣見分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及事來區分能緣心與所緣心的不同。在此道邑認為立心自緣義,馀十九部中尚可除去大眾部。今則依《演秘》不可除去大眾部。
對小乘諸部之相見二分之說,西明釋有二義:一,彼宗亦說相分名言,而義有異。二,將大乘名為會彼所說,謂大乘相見二分,如次而言行相及事,非謂彼宗亦說彼名。那麼大乘與小乘之區別,大乘以所緣相似行相各別,而小乘認為心與心所同所依緣;為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此文則彰顯出四種意涵。一、同所依根,當眼識見分緣青色之時,心王與心所依一眼根,緣一外青色之時為同所緣緣,行相雖各異而相相似,心王與心所雖體是一,而相狀體性各別言體事數等。二同所緣緣,三行相相似,四體事等似
大乘乃以達無離識所緣境,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各事。在此講小乘依本質而言,所緣相分名行相。今大乘則以見分為行相。相分為所緣,此主要原因是小乘迷執心外有實境,而以外境為所緣,而不以相分為所緣,只是能緣上之似所緣相。大乘了達無有心外實境,以相分為所緣,以見分為行相。
三、以能所不同辨唯識
(一)能量與所量
以心等量境為能量。被心量之境為所量,審察其所量能量為量果。譬如以尺量布之時,佈為所量,尺為能量,所得之果為量果。本來吾人以尺量布本欲知其多少為因。而後量畢知其多少為果。也可以說當能緣之心緣境知境之青黃赤白為因,四分量畢知境之青黃是因,已知青黃了成滿前因則是為果。於四分中,有四重義,一、當見分緣相分之時,以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為量果。二、當自證分緣見分之時,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證自證量果。三、當證自證分緣自證分時,以自證分為所量,證自證分為能量。仍以所量自證分為量果。四、當自證分緣證自證分時,證自證分為所量,自證分能量,仍以所量、證自證分為量果。綜合而言,第一唯所量,後三通二。那麼在此不以能量為量果而是所量即果,如若以能量為量果則不可立第四分,若不立第四分以自證分為量果,則會出現見分緣相分之時以能緣見分為量果,不可立第三,否則會出現體用闕故。
所量法之所以能為量果,也因在無色界本識的見分緣種子之時,以自體分為所緣為果。由此不妨礙第三第四互以相緣而為果。自體分有生果與能緣功能,無色界第八見分亦可緣
在此種子亦附於自體分之中,即以自體分為相分緣,種子不離識體,由此而言,當緣種子時,即為緣自體分。
當自證分緣見分時立證自證分為量果,當證自證分緣見分時若不以所顯第三為量果則會出現必須立第五分等無窮過,那麼在此還應防範一個問題是,如果若依此類推,第四緣第三又以第三所量為果,當第三緣第二時亦亦以第二所量為第三果了。在此也就不應以見分為量果,後二之所以能為量果是因他們為體內之法,一向現量,至此不能再把理量自證分能通比非之見分的果反過來說成比量見可為理量自證分之果,值得注意的是,比非之見分不能少量果,而現量見依然不能為量果,而量果必須取緣內與現量,如同五八識之見分一向現量,但都為緣外之用而不能為量果。 《述記》雲:“內外定故,見分緣外用也,不得複為緣內果。”如若以現量內緣為量果,當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內緣真如不法爾常存,在凡不增,在聖不減,不為緣變,真如為體內法,而為現量。
(二)以能緣四分分別內外門
在四分之中,相分與見分為外,自證分與證自證分為內,之所以言相分為外,乃固相分是外本質之影像,非謂心法之親所緣緣,《述記》卷十雲:“以非心所變,說之為外,疏所緣緣亦是外也。也就是依他自證變現依他相見分,而此相見分似偏計所執心外能取與所取。
見分本為自證之體用,為內法,當見分緣外相分,亦似諞計所執能取,但見分由似緣外,故而言外,並非體是外,唯所緣外而說是外;也可以說初一唯外,後三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見分有正用與兼用,即使在果位上,雖緣內,但內外業用已定,向內緣自證分只是兼用,唯獨馳騁於外才是正用,於此則會出現已轉依位見分便不可還緣自證。要想緣自證,則必須將自證分為親所緣緣,這時無名別智緣真如時,真如為內,見分用外而不得緣。
後二分之所以名內則因體是內,而且又緣內之故,而得名,也可說後二分是內心法,亦緣心法而為內,我們已知,證自證分緣自證為內,而自證分緣見分時,不同於見分緣相分時,由於相分體外,見分有外之用而謂外,今相分與自證分卻非體是外,綜上所述可知,在有漏位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在無漏位,相分為外,後三分是內,換句話說,果位上三分雖緣內外,而有漏位前二是外,後二是內。
(三)以四分分別三量
三量即是現量、比量、非量。所謂現量即是無分別。也就是無迷亂之智,於色等義離所有分別。比量謂籍眾相而觀義,於所比義正智生,見煙比知其下有火生。非量於自共相境堅著,非黃執黃。於四分之中、相分以非能性,皆是所緣為三量所不攝,見分緣外而通三量,後二分親證自體而為現量。 《成唯識論》雲:“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第四皆現量攝。”[26]雖然說見分可通三量,而八識之見分則不然,五八見分一向理量,第七見分一向非量,唯第六意識見分可通三量,於一見分一時通三量之行相則互相違,事確立一見分心不能一時通三量而是異時三量。 《瑜伽師地論》雲:“又非一法有別異相二種作用。”[27]不可言見分一時之中有現量與非量,而可說一時之中有現量與比量,原因為見分與自體分是一體所趣事異而已,見分趣外用,自證趣體用,當趣用異有相違作用。那麼僅講趣外之用,使不相違。雖然講後釋為非,那麼西明仍認為有不隨心的性境,講獨影唯從見,也就是在說第六識與五俱緣五塵境之時,緣五塵是現量,緣兔角為非量,現量之心可通緣假實,如定心緣十八界,定心為現量,當緣根塵之時為因緣變,為實境。緣七心界乃為分別變,為假境。而比量心與非執之非量心俱起,與執心之非量心不得俱起,比量心非執。其主要原因如緣瓶衣等非量心非執,瓶為假法,其本體四塵,而緣瓶之心,不得塵之自相,而為非量,而緣瓶之心,也是非量所攝,非量不唯堅持,之所以講非執之非量心與比量俱起乃因當從瓶口出氣即緣有瓶之心為非量,當見氣知有湯為非量。
若言後二分為內,皆為理量所攝,則有三難。一,當信等十一善心所與四分俱為善,與貪等煩惱心所俱四分俱不善。而見分可通三量、後二分唯通理量,得知信等心所之見分通染非染,後二分可一向非染。而非四分俱善與不善。二,就受心所而言,當四分與苦受相應之時四分俱苦,與樂受相應之時四分俱樂,若言見分通三量,後二分唯現量。以此推知,苦受與見分相應之時可通苦樂舍,與後二分相應唯是苦受,非四分俱苦,俱樂。三,若心所無明為不解,勝解善慧是解,不解心所之四分,四分俱不解;當解心所四分,四分俱解,若見分通三量,後二分通現量,那麼勝解等見分可通解與非解,後二分則一向通假了。前之三難實則不然,見分與自證分不可一向皆同,見分可緣三界九地,後二分不能他界緣,唯在自界。所以說,染與非染,解與非解是體性,不可以說見異與於自證。量與非量是用,不可以見同於自證分。
(四)以四分分別能緣與所緣
於四分中,當見分緣相分之時,相分為所緣,見分為能緣。自證分緣見分時,見分為所緣,自證分則為能緣。反過來自證分緣證自證分時,又以證自證分為所緣,自證分為能緣。因此所以說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而第六之見分緣心法時,其影相是非能緣,而是所緣,相分心則不能緣慮。此外並不能依此類推自證分不能緣慮所緣見分,其原因為自證分緣見分是不一體之上的義用。雖所緣心能緣慮,而今見分心緣他人之心和前後之心,只有別體法才可作相分緣。其相分心非緣慮,不可以此例。
於四分中,第二分唯緣相分,第三分通緣第二第四,第四分唯緣第三分。不能緣第二分。原因有二:一,第四不能超越緣,否則有涉見分緣過;二,又因已有自證分來緣見分了,若證自證分再緣見分則會出現有重緣過。究其根本來看其說 完全是站在有漏位而言。立能緣分限,當見分緣相分之時為相分所縛,自證分緣見分時為見分所縛,在這裡講相待即是就粗相言,實則依微細說唯見縛而已。雖然自證分和見分已為見縛與相縛了,但仍可見現量,如前五識之見分雖有相縛仍可現見現量。
在四之中非即非離唯識義成。首先講相分是所取,見分為能取,自證分可以證知見分,證自證分可以證知自證分。由此得知功能各別為不即,其體為一而非離。兩者四分所緣異故而言非即,無別種生故名非離。就此《演秘》有二釋:一,就相見二分種子,有同種別種之異,今依同種生而非離;二,三類境中性境唯是種生,獨影從同種生,在此依獨影境講同種生而非離。此後說於理不盡,在三類境中此處只提到了獨影境,示提及性境。
(五)以四分更互相望辨四緣
首先以相分相望見分有因緣,所緣緣,增上緣。因見分須從第八識相分之中的種子而生現行而有因緣,相分又為見分所緣故有所緣緣,與力不障更有增上緣。而有處講相望見無因緣義,此唯以現行相分望現行見分而言,非約種子而論。
再者咦見分望證自證分唯有增上緣,以相分望自證分有增上緣和因緣。之所以講因緣乃由相分所熏種和自證分所熏種,加上本有種,此三種合生自證分,故言有因緣。證自證分望於相分唯有增上緣。見分望自證分有增上緣和所緣緣,《成唯識論》雲:“謂若有法是帶已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也就是講能緣之心有帶似所緣之相而現說為帶相,今能緣之自證不帶見分之相,不應稱有所緣緣之義,對此三藏法師提出了著名的“變帶”與“挾帶”以解決此難,當有漏心帶相狀為變帶,當自證分緣分和正智緣如之時皆為挾帶,挾帶有親逼附義,能緣與所緣親以逼附,所以見對自證分而言有所緣緣義。
當自證分望見分有增上緣,自證分望證自證分有增上緣和所緣緣。 《瑜伽論》雲:“非即此剎那自性與此剎那自性為因,又非後生為前生因,又非同類為異類因,”[28]綜上所述,四分之中以體望體無增上緣,當以體望用或以用望體皆有增上緣。
(四)以四分分別能緣與所緣
於四分中,當見分緣相分之時,相分為所緣,見分為能緣。自證分緣見分時,見分為所緣,自證分則為能緣。反過來自證分緣證自證分時,又以證自證分為所緣,自證分為能緣。因此所以說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而第六之見分緣心法時,其影相是非能緣,而是所緣,相分心則不能緣慮。此外並不能依此類推自證分不能緣慮所緣見分,其原因為自證分緣見分是不一體之上的義用。雖所緣心能緣慮,而今見分心緣他人之心和前後之心,只有別體法才可作相分緣。其相分心非緣慮,不可以此例。
於四分中,第二分唯緣相分,第三分通緣第二第四,第四分唯緣第三分。不能緣第二分。原因有二:一,第四不能超越緣,否則有涉見分緣過;二,又因已有自證分來緣見分了,若證自證分再緣見分則會出現有重緣過。究其根本來看其說 完全是站在有漏位而言。立能緣分限,當見分緣相分之時為相分所縛,自證分緣見分時為見分所縛,在這裡講相待即是就粗相言,實則依微細說唯見縛而已。雖然自證分和見分已為見縛與相縛了,但仍可見現量,如前五識之見分雖有相縛仍可現見現量。
在四之中非即非離唯識義成。首先講相分是所取,見分為能取,自證分可以證知見分,證自證分可以證知自證分。由此得知功能各別為不即,其體為一而非離。兩者四分所緣異故而言非即,無別種生故名非離。就此《演秘》有二釋:一,就相見二分種子,有同種別種之異,今依同種生而非離;二,三類境中性境唯是種生,獨影從同種生,在此依獨影境講同種生而非離。此後說於理不盡,在三類境中此處只提到了獨影境,示提及性境。
(五)以四分更互相望辨四緣
首先以相分相望見分有因緣,所緣緣,增上緣。因見分須從第八識相分之中的種子而生現行而有因緣,相分又為見分所緣故有所緣緣,與力不障更有增上緣。而有處講相望見無因緣義,此唯以現行相分望現行見分而言,非約種子而論。
再者咦見分望證自證分唯有增上緣,以相分望自證分有增上緣和因緣。之所以講因緣乃由相分所熏種和自證分所熏種,加上本有種,此三種合生自證分,故言有因緣。證自證分望於相分唯有增上緣。見分望自證分有增上緣和所緣緣,《成唯識論》雲:“謂若有法是帶已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也就是講能緣之心有帶似所緣之相而現說為帶相,今能緣之自證不帶見分之相,不應稱有所緣緣之義,對此三藏法師提出了著名的“變帶”與“挾帶”以解決此難,當有漏心帶相狀為變帶,當自證分緣分和正智緣如之時皆為挾帶,挾帶有親逼附義,能緣與所緣親以逼附,所以見對自證分而言有所緣緣義。
當自證分望見分有增上緣,自證分望證自證分有增上緣和所緣緣。 《瑜伽論》雲:“非即此剎那自性與此剎那自性為因,又非後生為前生因,又非同類為異類因,”[28]綜上所述,四分之中以體望體無增上緣,當以體望用或以用望體皆有增上緣。
四、依四分體用開合不同辨唯識
(一)以四分辨同種別種
四分究為從同種生擬或是別種生,先賢明之說各不相同。而後三分為同種生諸師則無疑可諍,至於相見二分是否同別,在《了義燈》中有三師義:初,言相見同種生。為親光菩薩義;二,相見從別種生;三,相見二分或從同種生或從別種生。
若相見二分同種生成立唯識,心外無境。若相見二分從別種生為識外有境,在講同種生時,此處講有兩種,即三法同種生,和兩法同種生。講三法同種生也即是在講當眼識緣色之時所熏之種有三功能:一可熏成本質種;二可熏成影像種;三可熏成見分種。也就是在後來眼識緣色之時三法則從同種生,實則不然。有兩種過失,一第八相例失,如前眼識緣色之時相見同種生,那麼以此類推,當本識也就是第八識緣色亦應相見同種生。實則不然,本識之相見分種不同於眼識,自能親緣色而熏相見分種,第八識之相見分種自不能熏,需要靠前七轉識來熏見相分種。原因在於第八識不能親依色便不能熏。而第八之見分種,不但由第七見分種生,而且第六見分所生,若如此則有一法從二種生之過。二,也就是第六識一念之中緣十八界之時質,影,見同種生則會出現諸法雜亂,然十八界種子別,不應同種生。若兩法同種生,不生本質,本質唯舊,亦有兩種過失。一,與聖教相違。因前七轉識之諸法種子攝藏於現行第八識之中,由此言現行第八是因,前七轉識是果。反之現行七轉識又為因可熏成第八種子,也就是果。二者互為因果,一切時中有其因緣義。 《阿毘達磨》雲:“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29]而此處講,前七轉識不能熏成第八本質種,本質種為舊有,實則與聖教教相違。第二還會出現界雜亂之失。如在欲界之人起上界天眼,當第八緣天眼耳根時,能緣見分唯欲界系。所緣的天眼耳根唯上界系。許相見同種則全出現上界天眼與下界見識同一種生,實然會出現界雜亂之失。
第二師言:相見為別種,也就是色心二法其體各別,不可同種生。依此則有三過:一,假法種生失。第六識所緣之極微完全是由假想慧所析所立,非實有體,無生無滅。若言相見二分別種生,而此極微相分應別熏成種,於後時可生實極微現行。 《顯揚論》雲:“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粗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30]二,違教失。若許極微有體。則違《瑜伽》:“非由有體,若別種生即成有體。”[31]三,假法能熏失。由假想慧安立之極微為假法,不可熏成種。若當相見別種起必有假法能熏之失。
前二師之說皆有誤,今且看第三師,同別種說,當第六識緣龜毛,空華等獨影境時為相見同種生。因龜毛之法無有實體,全由第六識之強分別力所生,不熏成種,全由見力帶。若緣五塵之見分為相見別種生,因五塵相分有實體別熏成種,非與見分同種,以此來避免同別之說的過失。那麼有一種情況即可說從本質種生,亦可說從見分種生,當第七識見分緣第八識見分時,此之相分即可說從本質第八所生,也可說從能緣第七之處生。如若言五塵等相分為別種生則屬性境,龜毛空華為等相分為同種生則屬獨影境,而此處互通情本為帶質境。
綜上所知,三說之中前二不正,第三為正。對此《述論》之中雖言,相見別種於理為勝,也就是五塵實境以相見別種為正,此說正與《義燈》第三師之說相同。最後就其質影是同種還是別種生,《義燈》以別種為正。若言同種則有三過:一,一種生慮非慮失;二,二身根俱失;三,一種生假實失。
(二)依四分辨開合不同辨唯識
《成唯識論》雲:“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32]以此為開。若合者即立三分、二分、一分。故《成唯識論》雲:“或攝為三,或攝為二,或攝為一。”[33]
所立三分乃將第四分攝入自證分。因第三第四俱為量果。由果體一故之原因而將第四攝入第三,秉承三分義的陳那論師亦將第四攝入第三而言三分,所立二分乃是因後三分俱是能緣,故皆統歸於能緣見分之中云事,以所緣名相分。準確的講,見者是能緣義,而能緣通心王心所,非僅局限於見者之慧心所而名能緣為見,今此二分不同於難陀之不明二分的說法。所立一分唯獨自證分。因體無別為對外境故立可唯心。四分安立唯識之義用。據自體分而言唯是一體。此一分說乃為遮心外實境之執而說唯心,並非無有相見,不同於安慧獨 立自證分不立見分。此處唯立一自證分則相見屬同一種所生,當攝相歸本之時說一心。今有護法論師為遮心外之法,於四分之中,唯據自體分說一體,理實相見各別有種,由此不與第三師說有相違之嫌了。
(三)依諸師立分不同辨唯識
於諸師之中,安慧唯立一分,難陀唯立二分,陳那唯立三分,護法唯立四分。
安慧論師主張相見二分為遍計所執,自證分為依他起,故立一自證分而名唯識。並非不立相見二分,雖然說此二分為遍計所執,但其仍為識所變。也就是無始以來,執我執法而熏成種,當識自體分生時皆有似我似法的相見二分而生。
難陀論師立相見二分,又以相分從見分而名唯識,因相分為假見分才為實,以假從實。 《成唯識論》雲:“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不爾唯識理應不成。”[34]見分識性乃為實相分之識所變。
陳那論師立三分,於依他起中三分俱實。 《成唯識論》雲:“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他起,慮實如識。”[35]雖然講境識俱有仍不言唯境,只因《成唯識論》又云:
識唯內有,境亦通外,恐濫外故但言可唯識,又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業,生死沉淪,不解觀心,勤求出離,哀愍彼故,說唯識言。 [36]
護法立四分唯識。緣有為法時見實相慮,無分別智緣真如之時,境實智慮,相見俱實從緣生,而境不離心故名唯心而不名唯境,而實以心境俱不相離而言唯識,只因識本境末,約本而名唯識。
(四)以後三分能緣之用辨一用多用。
見分緣相分之時依相分之多而見分有多用,如上眼等六識體雖是一,但因有青黃等六塵而有不同的之用,此不同之用皆因相分出現而有。 《成唯識論》雲:“我法二執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說應然。”[37]
第三自證分緣第二第四,不能用僅從一用兩用總徵第二第四。因若以一用證第二第四,為何前說隨相分用見分亦多。如若以二用證第二第四,自證分亦應隨多,便會出現無窮過。究其原因,知二之用為第三分,那麼以此類推知第四之用可為第五分。如是則重重無盡。由此得知,一用之說為勝。
見分緣相分之時,若以一用知有名相,如比量心緣苦等相之時,心唯作苦相。彼苦通有心一切故為增益相,由自成多相而言一用知多相,若以多用知多相,如現量心緣苦等相,有內證諸法各別之理。若以多用知多相,那麼自證現量心緣第二第四之時,第二第四俱自證分之一用,由用相似尚不起二用,又由能所雖近,但由異用之不同隨相之不同。故而用不相似。而見分有體有用,然見分緣相分之時亦還照自體,能所相近,自證反照能所,故而僅用一用來證體用。
(五)以相緣不相緣意辨四分
四分相緣分為有染位相緣和淨位相緣。染位相緣則指眼識一聚之中有心與心所四分,互得相緣。也就是心王不障心所緣青色,心所亦不障心王緣青色,同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緣故。如心王心所以一青色為所緣,不以觸為受所緣,或受為觸所緣。譬如《顯幽鈔》講,如六人同一時觀月,各各自只能見到自己所能見到的月亮,而見不到別人所見到的月亮。若第八心王不能心所相即無本質,必須言同一所緣。同一所緣有二意:一,所仗質同名同一。如五識等俱心所法,心同本識所變質生。二,相似名同一。第八俱心心所法和第六識緣過未等,雖然無有本質,但不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須心王緣心所之境而生名同一。
有一師認為同聚異體不相緣,如從見分與見分來說,心王見分不緣心所見分,依相分說則有相緣義。如心王見分可緣心所見分,那麼此處心王之見分緣心所相分之時,乃是以心所相分為本質,為疏所緣緣,以自影相為親所緣緣。而心所之見分不緣心王之相分,唯各各緣自所變之境。在心所與心王所變之種俱可生現行之時,唯有心王所變種可生現行,心所所變之種尚不能生起現行,否則一心王所生一現行時,與此相應五數心所可生五現行,便有六體之過。綜上所述二師之中,初師以第六識緣過未虛空,第八五數無本質。第二師以一切皆有本質,第六識緣空華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心所變相假為本質。
上面我們從染位相緣而說,今從淨位講同聚之心王心所互相緣。因淨位之心與心所遍知之緣故。致於四分相緣則有二說:一,後三分通緣四分。也就是後三之見分非但可緣相分,並仍能緣見分,自證分和證自證分。在此之中見分緣自與緣自證功用有異,自證唯內緣,更不別變,而見分自緣亦須別變,歸屬於相分所攝。二,若三分除自緣外皆緣馀三。如見分不緣見分而反能緣相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然對此基師有二說,測師有四說,基師則以三通緣四為正義。
在後三分之中,當自證分緣見分與證自證分在因位亦能親得。見分緣自證分與證自證分,為佛果位新所得,必作影像而緣。
在後三分之中,當緣相分皆變其影相,而除去相分之馀三分互以相緣皆不變影。西明認為見緣相亦變,而馀三緣相則不變,此約一體四分辨相緣見緣自相乃是親緣,不能名變。更不能以帶相而起名變。在四分之中,當見分緣自證分,證自證分或證自證分緣見分之時,所變之影相於四分之中,因見分自緣亦更別變屬相分所攝,雖然為相分所攝但仍名自緣,如同以心為緣還見自心。
在果位之中,雖然諸分已得自在,而相分不能緣馀分,因一切相分皆為親所變,無有能緣之用,不能去緣見分等。 《述記》雲:“此中但遮見分非相所緣,又遮第三四分非相所緣,意顯馀三分互緣一切法名遍緣。”[38]
結 語
綜上所述,對於心識之體與開合之區別,分而論之而心識之體不能全然的把它認為是世界中一切存在的根基與終極,它只是為萬有顯現與認識的核心樞紐和通道,並非派生萬物的基地。而心識之用分為安難陳護之一二三四分不同,究其旨趣仍以護法之四分說於理較為周延。然並非陳那論師認為第三第四皆為量果,把第四攝入第三,而建立的三分說;難陀論師認為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均屬於能緣心性,能緣的功用,可攝於見分,終建二分之說。安慧論師依《華嚴經》《楞伽經》之言,依勝義說不立相見,唯立自證分的說法與此護法四分之說互相抵觸。而主因各人所之立場不同,隨之所解釋也就不同。有的依勝義解,有的依俗諦解,有的詳細說的,有的簡單扼要,最終來說雖各家的說法大相徑庭,但都歸於唯識一心,更不能將有相之物為渡河之舟的方便門徑執為實然之主體。
[1]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10c。
[2] 《成唯識論述記》卷三,《大正藏》卷43,頁32c。
[3]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一,《大正藏》卷43,頁674b。
[4]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10a。
[5] 《成唯識論述記》卷三,《大正藏》卷43,頁317c。
[6]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10a。
[7] 《成唯識論述記》卷三,《大正藏》卷31,頁318b。
[8]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10a。
[9] 《成唯識論演秘》卷三,《大正藏》卷43,頁866a。
[10] 同上。
[11] 《成唯識論演秘》卷三,《大正藏》卷43,頁866a-b。
[12]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大正藏》卷45,頁260b。
[13]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10b。
[14] 《成唯識論述記》卷三,《大正藏》卷43,頁318c。
[15] 《佛地經論》卷三,《大正藏》卷26,頁303b。
[16]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三,《大正藏》卷43,頁724a-b。
[17] 《成唯識論述記》卷三,頁318c-319a。
[18]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10b。
[19] 同上。
[20]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10b-10c。
[21]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10b。
[22]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一,《大正藏》卷43,頁631c-632a。
[23] 《成唯識論述記》卷三,《大正藏》卷43,頁320c。
[24] 《瑜伽師地論》卷一,《大正藏》卷30,頁279b。
[25]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一,《大正藏》卷43,頁631c。
[26]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10b。
[27] 《瑜伽師地論》卷一百,《大正藏》卷30,880c。
[28] 《瑜伽師地論》卷五,《大正藏》卷30,頁302b。
[29]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8c。
[30] 《成唯識論》卷一,《大正藏》卷31,頁4b。
[31]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一,《大正藏》卷43,頁677c。
[32]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10b。
[33] 《成唯識論》卷二,《大正藏》卷31,頁10c。
[34] 《成唯識論》卷十,《大正藏》卷31,頁59b。
[35] 《成唯識論》卷十,《大正藏》卷31,頁59a。
[36] 同上。
[37] 《成唯識論》卷五,《大正藏》卷31,頁24b。
[38] 《成唯識論述記》卷八,《大正藏》卷43,頁514a。
依四分辨唯識
作者:寂肇 來源:本站原創 更新時間:2012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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